追加股东出成效 执前和解助营商
近日,南漳法院采用依法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的方式,推动一名股东通过执前和解主动履行八万元案款。
案情回顾
襄阳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襄阳某商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已生效的民事调解书确定,该商贸公司于限定期间内支付该建筑公司工程款278106.63元并退还保证金10万元。履行期限届满后,该商贸公司未按调解书履行,该建筑公司遂向法院申请执行。
执行过程
案件受理后,执行干警依法冻结了该商贸公司的银行账户,并对该公司进行了全面财产查控。经调查确认,该公司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干警调查该公司工商登记档案中发现,公司股东出资期限已届满,但没有验资报告或实缴出资的材料,公司股东可能存在未出资或未足额出资的情况。执行干警遂将上述情况及时反馈给申请人某建筑公司。
该建筑公司遂向法院提出异议,申请追加该商贸公司五名股东为被执行人。
执行异议案件受理后,经法院审查,该商贸公司系有限责任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共五名股东,其中仅有一名股东按照公司章程实际缴纳出资,其余四名股东均未实缴出资。法院依法裁定追加四名未实缴出资的股东为被执行人,各自在未出资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执行裁定书生效后,该建筑公司于2024年6月5日申请强制执行。就在申请执行前数日,商贸公司股东王某甲主动联系执行局,表明想与建筑公司执前和解,并表示可以想办法筹措案款,希望法官能从中调解,化解纠纷。鉴于此,执前和解中心法官收案后,征询申请人与被执行人的一致意见,双方均同意进行执前和解。
在法院主持下,双方当事人面对面沟通,最终签订执前和解协议,约定王某甲一次性支付给该建筑公司8万元。王某甲当天主动将2万元转入法院执行款账户,加上之前保全被冻结的6万元,一次性将执行款履行完毕。次日,案款到账后,执前和解法官第一时间将案款发放给申请执行人。下欠的款项,法院将继续对剩下未履行义务的三名被执行人及该商贸公司强制执行。
下一步,南漳法院将进一步加强执源治理统筹,以“末端执”转“源头治”的执源治理手段,不断完善执前和解工作机制,减少强制执行案件增量,能动履职,深挖执行线索,切实保障胜诉方的合法权益得到及时有效兑现。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南漳县人民法院
2024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