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好“组合拳” 破除“解封难”
破产财产的解封及处置是破产程序中的重要环节,关系着整个破产程序的推进效率和审理效果。但在破产案件审判实践中,破产财产可能往往被多家单位采取了限制措施,若由破产案件受理法院和采取限制措施的单位逐一对接,要求其解除限制措施,则耗时长、效率低,且最终可能出现沟通无果,限制措施仍无法解除的尴尬状况。
为全面贯彻落实省、市、县关于“以控制成本为核心优化营商环境”的工作要求,有效提升破产案件办理质效。南漳法院遵照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印发的《襄阳市企业破产处置府院联动机制会议纪要》精神,在“优化破产案件财产解封及处置机制”先行区创建中制定了《关于完善破产财产解封及处置机制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探索建立“管理人通知解封”、“一裁解封”、“带封处置”等机制,并在实践中成功运用。
南漳县嘉昊纺织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清算一案,由于公司账户涉及诉讼被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冻结,因继续生产经营的需要,该账户需要解除冻结。破产管理人持破产受理裁定书、指定管理人决定书、管理人身份证明直接向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解除冻结申请,便成功对相关账户进行了解冻。
湖北百卓玻璃制品有限公司和南漳县新华纺织有限责任公司的两起破产清算案件,在审理过程中,管理人查明公司名下的不动产被多家法院查封。按照以往的操作模式,解除查封需要各查封单位出具相关文书,对于查封次数较多的财产,解除查封的协调难度大且效率低。
《实施意见》出台以后,管理人在书面通知查封单位解封无果后,持破产受理裁定书、指定管理人决定书、管理人身份证明及破产案件受理法院的解封裁定书,在1个工作日内成功将两家公司的不动产查封全部予以解除,实现了“一裁解封”。《实施意见》规定,相关单位未依法解除对破产财产的保全措施的,不影响管理人按照债权人会议或人民法院裁定的变价方案先行处置相关财产。该规定确保破产财产的处置不受查封措施的限制,提高财产处置的效率。
在南漳金农源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清算一案中,南漳法院便在该公司厂房和土地被其他法院查封的状态下进行了拍卖,并在拍卖成交后制作了民事裁定书,对其查封和抵押进行一并解封和涂消,为买受人成功办理了新的产权登记。
南漳法院充分发挥破产审判职能作用,持续探索高效办理破产案件的新办法、新路径,在破产财产解封及处置环节采取了一系列改革措施,进一步降低了企业破产成本,不断提升破产审判质效,持续优化县域法治化营商环境。
南漳县人民法院
2023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