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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将共同财产私赠“第三者”,可以追回吗? | 漳小南说法

时间: 2025-03-17 17:11 来源: 长坪法庭

夫妻双方互相负有忠实义务,

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

一方基于与第三者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

向其转账赠与的,

夫妻另一方发现后,

能否要求返还?

当 然 能!

近日,南漳法院长坪法庭审结了一起妻子起诉第三者的赠与合同纠纷案,妻子要求第三者返还其丈夫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向第三者转账的财产17万余元。(本案均为化姓)

基本案情

宋某与陈某系夫妻关系。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陈某在宋某不知情的情况下,与张某保持婚外不正当男女关系,并多次私自向与其家庭没有任何关系的异性张某无偿转账合计17万余元。宋某诉至法院要求张某返还受赠款项。

裁判结果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陈某的赠与行为是否无效?二、张某是否应当返还陈某在婚内向其赠与的财产?

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与张某二人的持续交往明显超过了正常男女关系的界限,违反了夫妻忠诚义务,同时也违背了社会公序良俗。陈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向张某进行多次大额转账,侵犯了宋某的财产权利,该赠与行为应属无效。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应作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除夫妻约定财产制外,夫妻对全部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处理权,夫或妻无权对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单独处分夫妻共同财产。陈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向张某转款系单方赠与行为,其所赠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宋某对所转款项均不知晓,转款时亦没有征求宋某同意,该单方赠与张某财产的行为侵害了宋某的合法权益且违背公序良俗,属于无效民事行为,宋某有权要求张某返还陈某所赠与财产。最终,法院综合双方提交的证据,判决张某扣除已被退回的转账和张某向陈某的转账等钱款外,还应返还宋某12万余元。

典型意义

新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该解释明确了以违背公序良俗为目的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无效;夫妻另一方诉请返还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不仅侵害了夫妻另一方的共同财产权,更是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精神理念背道而驰。其次,夫妻双方互相负有忠实义务,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享有平等处分权,不分份额地享有平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并不等同于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一半的处分权,未经配偶同意,一方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婚外同居者的,显然超出了日常生活需要的范围,侵犯了另一方的财产权利,违背公序良俗,该赠与行为全部无效,而非部分无效。

本案中,陈某违背忠实义务,私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法院判决张某返还所受赠与的财产,体现了该解释出台的立法含义,维护了公序良俗,践行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条[守法与公序良俗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违背公序良俗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确定不发生效力的法律后果]: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千零四十三条[婚姻家庭的倡导性规定]: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 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 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 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南漳县人民法院

2025年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