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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了婚介费,却等不到一次约会?

时间: 2026-05-28 14:37 来源: 综合办

随着婚恋服务行业的快速发展,越来越多的人选择通过婚介机构寻找缘分。然而,交了高额服务费,却迟迟等不来一次介绍,这种情况该如何维权?近日,南漳法院审结一起婚介服务合同纠纷案件。

原告与一家婚介公司签订了《居间代理协议书》,约定由该公司为原告提供婚姻介绍居间服务。协议约定服务期限总计为5年,其中代理期为12个月。原告需支付谢媒费,协议还约定违约方需承担律师费等诉讼相关费用。协议签订当日,原告依约支付了谢媒费。可缴费之后,该婚介公司未按约定向原告提供婚介服务,全程未为原告筛选、推荐任何相亲对象,也从未安排过一次线下见面、线上沟通等任何形式的相亲服务。原告多次要求退款未果,遂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协议、退还服务费并支付因诉讼产生的律师费。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居间代理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协议明确约定代理期为12个月,但被告在该期间内未向原告提供服务,属于违约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因此,原告要求解除协议,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最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全面履行义务)、第五百六十六条(合同解除后责任)、第五百七十七条(违约责任)等相关规定,法院依法判决: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居间代理协议书》;被告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退还原告谢媒费、律师费。因被告经法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答辩、质证等诉讼权利,相应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

漳小南说法:民法典如何保护消费者权益?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婚介服务合同纠纷,涉及三个重要的民法典知识点:一是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可以解除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赋予守约方在对方违约导致合同目的落空时的合同解除权。本案中,原告支付高额服务费,目的是获得婚介服务,而被告在长达12个月的代理期内零服务,致使合同目的完全无法实现,原告依法有权解除合同。二是合同解除后,已支付的费用应当退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因此,被告收取的服务费应当全额退还。三是合同约定的律师费由违约方承担,法院予以支持。本案协议明确约定“违约方承担律师诉讼等一切相关费用”,原告也提供了实际支付律师费的证据。法院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依法支持该项诉请。

漳小南提醒:

婚介服务行业快速发展,但也存在服务质量参差不齐、“只收费不服务”等现象。在此提醒广大消费者:签约前核实资质:选择婚介机构时,尽量核实其工商注册信息、经营状况及市场口碑,避免落入“空壳公司”陷阱。合同条款要看清:重点关注服务内容、服务期限、收费标准、退款条件及违约责任等核心条款,切勿盲目签字。保留证据好维权:妥善保管合同、付款凭证、聊天记录、收据等材料,一旦发生纠纷,这些证据是维权的重要依据。对方违约敢维权:如遇婚介机构拒不履行合同义务,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