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 微博

当前位置: 首页> 新闻中心 > 图片新闻

大火烧毁出租屋,法官调解显温情

时间: 2022-07-19 15:18 来源: 民二庭

随着人口的流动,房屋租赁交易日益频繁,特别是老旧小区的一些安全隐患更加需要注意,出租房电气线路故障引发火灾,那么租客、房东该谁担责呢?近日,南漳法院民二庭受理一起因出租房屋失火,承租人起诉出租人要求解除租赁合同的案件。

2017年,刘某将自建的房屋租赁给屠某经营门面使用。2022年1月的一天晚上,屠某关好门面离开后,该房屋外的电气线路发生爆炸引起了火灾,将出租的房屋部分烧毁,屠某经营的商铺财物受损。消防大队作出火灾事故认定,起火原因不能排除电气线路爆燃引发旁边可燃物的可能。屠某认为刘某作为出租方,应当保证出租房屋的安全性能,所以要求解除还没到期的租赁合同,并退还部分房租;而出租方刘某认为此次火灾是因为屠某没有尽到安全用电的义务,自己交给对方的房屋是完好无损的,现在出现毁损导致房屋也无法马上租给别人,应当由承租方赔偿其损失,并提出了反诉。双方各执一词,一时陷入僵局。

承办法官考虑到承租方损失严重,租赁的房屋至今没有恢复正常经营,屠某也无意继续承租房屋,如果双方无法履行租赁合同的情况下,拖一天对双方来说都是损失。分析利弊后,承办法官建议双方协商解除租赁合同并办理房屋交接从而减少对双方的损失。

微信图片_20220719153440_副本.jpg

本着案结事了的原则,开庭结束后,承办法官就约双方当事人一起到失火现场进行勘验,希望找到双方的矛盾点做做调解工作。刘某的房屋位于街道旁边,因为是老旧房屋,通道十分狭窄,正因如此给救火工作也带来阻碍。从通道进入到后面失火地点后,承办法官仔细观看失火现场,分析失火点及原因。

微信图片_20220719153539_副本.jpg

大火被扑灭后的痕迹还遗留在墙面、地上,屠某租赁的门面房经过大火侵蚀后只剩空荡荡的房屋及地上堆放的杂物。承办法官发现毁损的房屋墙面被屠某进行了后期粉刷修复,以此作为切入点,经过深思熟虑,耐心细致地释法析理,从法律及情感的角度上向双方阐明利弊关系,建议尽量协商解决,并适时推荐合理的调解方案。最终在承办法官的努力下,双方情绪有所缓和,逐渐开始换位思考,并适当做出让步,自愿达成了调解协议,租赁的房屋也及时进行了交接。

“这次多亏了法官,帮助我们心平气和地在最短的时间内解决纠纷、挽回损失,真是太感谢了!”刘某激动地说道。

法官寄语:出租方应提供符合法律规定或者和他约定的租赁物,确保租赁物符合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用途,因租赁物的瑕疵或者租赁物的自然毁损给承租方造成损失的,出租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作为房东,在交付房屋给承租人之前,必须对出租屋内的消防设施、器材进行日常管理,发现火灾隐患及时消除或者通知承租人消除;作为租客,要安全使用房屋,发现隐患及时消除,为避免纠纷,租赁双方可以在租房合同中对权利义务进行约定,做好交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