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漳县人民法院 关于印发《南漳县人民法院诉前委托鉴定 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机构: | 南漳县人民法院 | 公开时间: | 2023年9月19日 |
标题: | 南漳县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南漳县人民法院诉前委托鉴定 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 ||
文号: | 南法〔2023〕51号 | 效力状态: | 有效 |
各人民法庭、机关各部门:
现将《南漳县人民法院诉前委托鉴定工作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漳县人民法院
2023年9月19日
南漳县人民法院
诉前委托鉴定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建设,方便当事人在诉前做好证据收集工作,进一步明确诉求,促进诉前、诉中和解、调解工作的顺利进行,提高办案质效,减轻当事人诉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完善委派调解机制的指导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外委托鉴定、评估、拍卖等工作管理规定》等规定,结合本院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诉前委托鉴定是指当事人在提起诉讼的同时或在诉前调解过程中向人民法院申请,经人民法院审查认为待证事实需要鉴定意见证明,由人民法院依照相关程序,委托专业机构进行鉴定的司法活动。
第二条 诉前鉴定分为诉前申请鉴定和诉前审核鉴定。
诉前申请鉴定是指诉讼前尚没有单方鉴定意见,一方当事人作为申请人向法院提出鉴定申请,由法院审查同意,由申请人预缴鉴定费,法院通知被申请人,按照诉中鉴定程序进行诉前鉴定。
诉前审核鉴定是指诉讼前已有单方鉴定意见,法院立案前依职权进行审核,组织双方当事人质证,并根据举证责任、案件情况等因素决定是否重新鉴定,并按照诉中鉴定程序进行诉前鉴定。
第三条 进行诉前鉴定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申请诉前鉴定的案件必须属于本院管辖;
(2)申请人是与诉讼有直接利害关系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
(3)有明确的被申请人,有具体的诉前鉴定请求、有需要鉴定的事实和理由、有与案情和鉴定相关联的证据;
(4)申请人在申请诉前鉴定时,尚没有双方共同申请的鉴定意见;或者虽有双方共同鉴定意见,但双方当事人明确表示希望重新鉴定,并同意以诉前鉴定作为解决纠纷的依据。
第四条 诉前委托鉴定要严格遵循当事人自愿原则,当事人可以共同申请诉前鉴定。一方当事人申请诉前鉴定的,应当征得其他当事人同意。
第五条 下列纠纷,立案庭可以根据当事人申请委托开展诉前鉴定:
(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二)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四)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五)劳务合同纠纷;
(六)产品责任纠纷;
(七)买卖合同纠纷;
(八)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
(九)其他适宜进行诉前鉴定的纠纷。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院不予接收当事人诉前鉴定申请:
(一)申请人与所涉纠纷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二)没有明确的鉴定事项、事实和理由;
(三)没有提交鉴定所需的材料;
(四)具有其他不适宜委托诉前鉴定情形的。
第二章 收案
第七条 当事人申请诉前委托鉴定的,应提交诉前委托鉴定申请书。申请书应写明申请人及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鉴定事项、事实和理由以及有效联系方式,按照被申请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并提交鉴定所需相关资料。
第八条 诉前调解人员负责诉前鉴定申请的审查,立案庭负责诉前鉴定的受理和对外委托工作。
第九条 本院以及本院委派的调解组织在诉前调解过程中,认为纠纷适宜通过鉴定促成调解,但当事人没有申请的,可以向当事人进行释明,并指定提交诉前鉴定申请的期间。
第十条 诉前调解人员应当在收到诉前鉴定申请五个工作日内对鉴定材料是否齐全、申请事项是否明确进行审核,并组织当事人对鉴定材料进行协商确认。
审核过程认为需要补充、补正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未补充、补正,或者补充、补正后仍不符合诉前鉴定条件的,予以退回并告知理由。
第十一条 诉前调解人员应当向被申请人送达诉前委托鉴定申请书副本、诉前委托鉴定风险告知书,指导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并征询被申请人是否同意进行诉前委托鉴定。
被申请人收到诉前委托鉴定申请书副本、诉前委托鉴定风险告知书后,要将是否同意进行诉前鉴定的情况三日内告知诉前调解人员,三日内未告知的,视为不同意进行诉前鉴定。
第十二条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均同意进行诉前鉴定的,诉前调解人员应当组织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等案件当事人对诉前委托鉴定材料进行质证。未经质证的材料,不得作为鉴定的依据。
第十三条 当事人在质证时对相关鉴定材料有异议的,诉前调解人员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决定是否采纳,或者要求申请人进一步提交证据并明确提交的期限。诉前调解人员审查后,决定是否进行诉前委托司法鉴定。申请人不能提交或者当事人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告知转入诉讼程序处理。
第十四条 当事人提交单方鉴定意见的,诉前调解人员通知其他当事人,征求其对单方鉴定的意见,均无意见的,制作笔录并告知单方鉴定意见将作为定案依据。
当事人未提交单方鉴定意见或者其他当事人对单方鉴定意见提出异议的,诉前调解人员结合案情审核确定需要进行鉴定或者重新鉴定的,填写《诉前委托鉴定案件移送表》,报请立案庭庭长、分管领导审核后,三日内将诉前委托司法鉴定的相关材料移送立案庭负责鉴定委托工作的人员。
第三章 办理委托及鉴定评估
第十五条 诉前委托司法鉴定机构的确定和监督管理等工作,应当严格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和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诉讼中委托鉴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负责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的工作人员接收鉴定申请后应及时组织各方当事人共同自愿选择鉴定机构。选择不一致的,采取随机选择的办法,确定鉴定机构。
第十七条 对于被申请人同意诉前司法鉴定的,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质证、不参与鉴定机构的选定以及本院组织的与鉴定程序相关活动的,均应记入笔录,并可依申请人的申请继续完成鉴定。
第十八条 负责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的工作人员以“诉前调”字号向鉴定机构出具委托书、移送鉴定材料、办理相关手续,并督促鉴定机构及时办理诉前委托鉴定事项。
鉴定机构无正当理由拖延提交鉴定书的,负责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的工作人员可以依当事人申请另行委托鉴定机构进行诉前鉴定。
第十九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诉前委托司法鉴定程序终止:
(一)无法获取必要的鉴定资料;
(二)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拒不配合;
(三)申请人无故逾期不缴纳鉴定费用;
(四)被申请人书面申请不愿意继续进行鉴定;
(五)其他导致诉前委托鉴定程序无法进行的情形
第四章 结案
第二十条 负责委托鉴定的工作人员在收到专业机构提交的鉴定意见书后,应当将鉴定意见书及相关案件材料一并移送委托鉴定的诉前调解人员。
第二十一条 委托鉴定的诉前调解人员应当对鉴定意见书进行审查,并及时将鉴定意见书副本送达申请人及案件其他当事人。
第二十二条 申请人及被申请人对鉴定意见书的内容有异议的,应当在委托鉴定的诉前调解人员指定的期间内以书面方式提出,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对于申请人及案件其他当事人的异议,诉前调解人员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鉴定机构对相关内容进行解释、说明或者补充。负责委托鉴定的工作人员应通知相关专业鉴定机构在十五日内作出解释、说明或补充。
第二十三条 鉴定意见书送达当事人后应及时组织当事人继续进行诉前调解,诉前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诉前调解人员应当将全部鉴定材料连同调解材料一并移送立案庭,负责立案工作人员依法予以登记立案。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依据本办法进行的诉前委托鉴定,其鉴定意见与诉讼中的鉴定意见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无正当理由就同一事项重复提出诉前鉴定申请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第二十六条 被申请人同意诉前委托鉴定后,不参加质证、不参加鉴定机构的选定以及本院组织的其他鉴定活动的,在诉讼中不得以上述理由提出重新鉴定申请。
第二十七条 诉前委托鉴定的期间不计入诉前调解的期限。
第二十八条 诉前委托鉴定的相关事项,本办法没有规定的,参照法律、司法解释关于诉讼中委托鉴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施行,由本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
附件:1.诉前司法鉴定须知
2.诉前司法鉴定风险告知书
附件1
南漳县人民法院
诉前司法鉴定须知
第一条 诉前鉴定适用民事案件,适用自愿原则。
第二条 申请人申请诉前鉴定的案件必须属于本院管辖。
第三条 诉前鉴定程序严格按照诉中鉴定程序办理。除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条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的情形外,诉前鉴定意见与诉中鉴定意见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不因其发生在诉前而否定其在诉讼中的证据效力。
第四条 诉前鉴定费用的负担,立案前原则上由申请人垫付(双方能协商办理的,按双方协商方式办理);立案后,鉴定费用的负担由承办法官一并裁决。
第五条 被申请人在收到本院送达的诉前鉴定申请书后,不参加质证、不参加鉴定机构的选定以及本院组织的与鉴定程序相关的活动的,在诉讼中不得以上述理由提出重新鉴定申请。
附件2
南漳县人民法院
诉前司法鉴定风险告知书
为进一步规范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切实保护当事人正当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对外委托鉴定、评估、拍卖等工作管理规定》等规定,特就申请人在人民法院对外委托鉴定中可能出现的风险及责任予以明确,并告知如下:
一、鉴定意见依法不被法庭采信的风险
鉴定意见是专家的专业性意见,是法定证据材料,能否采信应由人民法院审查决定。
二、鉴定意见与鉴定申请人的愿望不一致的风险
司法鉴定活动遵循合法、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鉴定意见可能存在对申请鉴定当事人不利的情形。
三、司法鉴定申请人未依法缴纳费用的风险
司法鉴定申请人应在法定期限内向中介机构足额缴纳相关费用(但与中介机构就缴费达成协议的除外)。否则,人民法院司法鉴定部门将中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
四、司法鉴定申请人要求撤销对外委托申请的风险
司法鉴定申请人要求撤销对外委托申请的,应承担因对外委托已实际发生的支出费用(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逾期提供鉴定检材资料或所提供材料资料有误的风险
当事人应在规定时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供充分、合法、真实的鉴定资料。未在规定时限内提供鉴定资料或所提供鉴定资料有误,存在不充分、不真实等情形的,应当承担不利于自己的法律后果。
六、当事人放弃选定鉴定机构的风险
当事人接到选择鉴定机构的通知后,未按指定的时间、地点选择鉴定机构,也未在规定时限内以书面形式表达意见的,人民法院司法鉴定部门将依法定程序确定鉴定机构。
七、鉴定意见不明确的风险
司法鉴定受鉴定材料、科学发展水平及其他客观条件的制约,可能存在鉴定意见有瑕疵、不明确等情形。
八、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且不明确提出的风险
当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鉴定意见后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否则,将承担相应的责任。
九、人民法院不予对外委托的风险
1.鉴定申请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对外委托;
2.鉴定申请目的不明确的;
3.鉴定申请事项不具体的;
4.鉴定申请事项无相关鉴定机构或专业人员能予实施的;
5.不属于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的其它情形。
南漳县人民法院
2023年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