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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去世,欠款应该找谁要?
——南漳法院审结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时间: 2019-03-22 15:33 来源: 民三庭 办公室

“谁都没想到会出现意外事故啊,那他欠我的钱还能要回来吗?”近日,南漳法院审结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判决死者袁某的家属应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对袁某的遗产进行清理,并从清理后或者继承的袁某的遗产范围内对债权人陈某的借款100000元承担偿还责任,同时从2018年11月8日起以1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直至还清之日止;担保人李某对上述陈某借款本息的偿还承担一般保证责任。

据悉,2016年1月,袁某向陈某借款110000元,向陈某出具一张110000元的借条,上书“因家庭生活周转急用”,并请李某作担保,李某在借条上注明:“袁某若到时不能还款,其可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之后,袁某偿还陈某10000元借款,余款一直未还。2018年10月,袁某遇事故去世。袁某去世后,陈某多次向袁某的家属及李某催要借款本息,袁某家属及李某相互推诿,袁某家属辩称不知这笔债务,借款未用于家庭生活,并声明其放弃继承袁某遗产。2018年11月8日,陈某以借条中载有“家庭生活周转急用”为由,主张该借款为夫妻共同债务,将袁某家属及担保人李某一同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借条上写有该借款用于家庭生活,但袁某家属抗辩借款未使用于家庭,不是共同债务,因此,陈某应就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等事实提供证据证明。陈某未能举出相关证据,相应的不利后果由其承担,因此袁某向陈某的借款宜认定为系袁某生前个人债务。袁某家属虽声明放弃继承袁某的遗产,但在遗产处理前,该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具有流变性(可改变意思表示),且袁某家属对袁某的遗产有清理保管义务,因此,袁某家属应对袁某的遗产进行清理,并从清理后或者继承的袁某的遗产范围内对陈某的借款承担偿还责任。因借款未约定还款期限,陈某通过诉讼方式来主张权利,视为陈某给了债务人还款提示及合理的催告还款期限,陈某要求偿还借款,并从2018年11月8日(起诉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主张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符合相关规定,应予以支持。李某作为担保人,保证方式为一般保证,因此,李某对袁某所借款项的偿还承担一般保证责任。故作出如上判决。